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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IATA DGR關于鋰電池貨物荷電狀態(tài)新規(guī)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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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GR最新規(guī)定
PART 01
純鋰離子電池貨物的荷電狀態(tài)要求不得超過30%,最初由國際民航組織大力推行,已強制實施多年。對于和設備相關的鋰離子電池貨物的荷電狀態(tài),2026年1月1日起,國際航空運輸協(xié)會《危險品規(guī)則》(DGR)第67版的最新規(guī)定如下:
包裝說明 PI966
適用于UN3481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(lithium ion batteries packed with equipment),這里的“設備”是指需要鋰電池提供電能方可運行的裝置。此類貨物如電鉆、掃地機器人等,鋰電池與主機分裝但同箱運輸。
對于PI966第I部分,必須 在荷電狀態(tài)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%狀態(tài)下進行運輸。超過30%時,必須得到始發(fā)國和航空公司所屬國的批準后,方可運輸。
對于PI966第II部分,
(1)超過2.7Wh的鋰電池,必須在不超過30%的情況下交運。如果超過30%,批準后方可運輸。
(2)不超過2.7Wh的鋰電池,建議在不超過30%的情況下交運。也就是說,超過30%屬正常運輸,無需國家批準。
包裝說明 PI967
適用于UN3481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(lithium ion batteries contained in equipment),此類貨物有手機、平板電腦等。自2026年1月1日起,建議荷電狀態(tài)不超過30%,或者設備顯示不超過25%。
注意:該規(guī)定為建議措施而非強制,且同時適用于PI967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。
包裝說明 PI952
適用UN3556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的車輛。
(1)當超過100Wh時,交運時不得超過30%,或者顯示不超25%,此為強制要求。
(2)當?shù)陀?00Wh時,交運時建議不超過30%,或者顯示不超25%。此為建議性措施。
(3)超過100Wh又超過30%(或顯示超25%)的,批準后方可運輸。
此外,尚無國家民航主管部門和航空公司對2026年IATA DGR第67版的上述規(guī)定提出差異,即沒有提出更嚴要求。但有部分航空公司要求在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(DGD)的操作說明欄對“荷電狀態(tài)不超過30%,或顯示不超過25%”進行標注。已知提出此類要求的有大韓航空公司、全日本航空公司、韓亞航空公司、星宇航空公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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